關於金鼎網路

金鼎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一群擁有專業光纖網路建置與弱電系統整合團隊所成立的公司,距今已有將近10年的經驗,舉凡社區寬頻服務, 光纖到府(FTTH)、光纖網路上網、弱電系統(監視、對講、門禁、車道)等,皆是我們專精的領域。本公司曾經服務過的集合式住宅超過600個,服務用戶數超過2萬個,擁有專業的工程技術團隊並搭配專業客服中心,可隨時滿足客戶需求。

金鼎網路及家州資訊服務租用契約
  • 第一條、申請租用金鼎網路及家州資訊(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 第二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在社區加裝集訊寬頻設備,提供寬頻網路傳送之服務,供客戶作數據傳輸之業務。
  • 第三條、本項服務係遵循ITU-T國際電信聯合會所頒G992.1建議書定之標準提供服務,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資訊(overhead),因此用戶實際傳送之數據速率(data rate)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最大線路速率(ADSL line rate)。 下行最高傳輸速率係指ADSL可提供之最大線路速率,惟實際速率會因距離、銅線之線徑大小及其周圍環境雜音干擾程度而異。周圍環境雜音干擾源可能發生於電信線路間、客戶家中之通信設備或其他情況不一而定。
    客戶上網時,實際之數據速率會受前述原因、所連接網站之接取頻寛及客戶終端設備等級影響而降低,因此本服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 第四條、本業務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投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客戶所需之寬頻網路,另依本公司業務營規章辦理。
  • 第五條、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P.S.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辨理。
  • 第六條、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 第七條、裝置於客戶端之網路設備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本公司已開放客戶自備設備者並自行維護。前項客戶自備之電信設備,除應取得電信總局之審定證明外,並經本公司查驗合格後,方得裝接使用。
  • 第八條、本公司應維持網路線路及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客戶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 第九條、本服務之租用期間以連續一個月以上為單位。
  • 第十條、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 第十一條、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費。
  • 第十二條、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缴各項費用及其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前項應繳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缴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業務之使用,經再限期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經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缴名項欠費,並得暫得客戶其他通信。
  • 第十三條、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時,以設備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一個月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 第十四條、年繳以上租約且使用期限尚餘三個月以上之客戶,可向本公司申請暫停服務兩次,每次暫停期間最少一個月,總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暫停計算單位以整月計算,暫停期間内不得辦理退租及退費,暫停補償月份不得退費。
  • 第十五條、客戶因欠費、違約或違反法令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照常計算。
  • 第十六條、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致者,免予補繳。
  • 第十七條、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費用概不退。
  • 第十八條、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信網路或系統設備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時,其連續阻斷滿24HR者,每滿24HR補償2天使用期,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公告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若因中華電信或台電所造成之網路訊號中斷者除外)
  • 第十九條、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不收租費。
  • 第二十條、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日前提出申請。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 第二十二條、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暫停期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料情事者。
    •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料轉售、轉載情事者。
    •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 有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 散播電腦病毒者。
    •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者。
    • 因個人行為(P2P軟體)導致網路長時間流量異常者。
    • 因客人設備問題,導致網路訊號異常者。
  •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與客戶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本公司如情勢變更、行銷不易等不可抗拒力之因素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時,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前一個月通知客戶並將客戶所繳之月租費按比例退予客戶,客戶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本契約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二日

    收費項目

    說明

    費用

    備註

    裝機費

    新申裝工程師施工費用

    800元

    首次裝機須繳納。

    移機費

    同棟同門牌號碼、同棟不同門牌號碼移機

    800元

    適用於未解約之現有用戶

    復機費

    租約到期未續約繳費,遭系統自動斷線於到期日一個月後申請復機者,適用本規定收費300元。

    退租手續費

    申請退租、退費者200元手續費包含匯款郵寄派工等工作必須之收費。

    網路障礙排除

    基本費(含車馬費+網路檢測費)

    300元

    客戶報修,經檢測若非本公司網路往題者,酌收基本費。(註)

    電腦相關服務

    IP分享器或AP設定費

    300元

    客戶自備分享器設備或向本公司購買分享器(費用另計)

     

    網路佈線費(含基本費)

    800元

    同一裝機地址,變更安裝位置或另外增設,重新佈線。


    註:經線上客服障礙排除程序檢測後仍無法排除障礙,由用戶提出到府障礙查修申請,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使用者自有網路相關設備或電腦問題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取檢查費用,網路電腦維修費用另計。(責任範圍界定:房門以内所有電腦網路相關設備為用戶之責任範圍,房門以外為金鼎網路及家州資訊負責)